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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百高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联络行业内36家知名机构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筑科技创新为先导,以整合各类优势资源为手段,大力推动我国绿色建筑产业的广泛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绿色建筑科研活动;出版和编辑专业刊物;

  (二) 制定技术标准;进行联合攻关;推广新工艺、新材料与科研成果;

  (三) 开展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培养技术人才;

  (四)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情况介绍,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享有联盟会员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联盟优惠政策;

  (七) 可享有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会、产品推广大会、技术攻关支持,年度峰会等活动;并优先承接政府委托的各种科研课题。

  (八) 可优先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委托联盟有偿服务的各类咨询项目、研究项目以及服务项目。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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